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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海洋工程 -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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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海洋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工程勘察是通过测量、测试、勘探、模拟、分析等手段为海洋工程建设提供必须的、可靠的海底地形、海底岩土和海洋环境特征等成果。海洋工程勘察主要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海洋工程测量包括海底地形测量、海底面状况侧扫和底床稳定性分析;海洋岩土勘察包括海底近表层沉积地层结构探测、海底岩土的工程(物理、力学)性质等;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物理、动力及防腐蚀环境的调查。其中物理环境包括海水温度、盐度、海冰、气象、悬浮泥沙及通量、沉积物热导率;动力环境包括波浪、潮汐、海(潮)流的一般条件及极值条件计算;防腐蚀环境包括海洋化学要素、污损生物及沉积物电导率等。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在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相应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质;其中某一分专业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定为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二、乙级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4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必须有1名主持过本专业2项以上的中型勘察项目,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工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乙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附表  

1、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2、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海洋乙级1.png

附表2: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海洋乙级2.png

海洋乙级3.png

海洋乙级4.png

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受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勘察设计处核准。


2、审核与决定

(1)勘察设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查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且通过网上申报合格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2)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3)主管副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后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特殊情况,须经厅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人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1、主要勘察设备发标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