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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综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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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业务范围: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受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勘察设计处核准。


2、审核与决定

(1)勘察设计处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查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且通过网上申报合格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2)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3)主管副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后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时间,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通过厅行政审批中心返还申请人。

(4)经审查公示合格的,由勘察设计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特殊情况,须经厅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人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1、主要勘察设备发标复印件。